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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些情节属于自首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7:50: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解释,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这是自首的基本情形,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但如果他们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这种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已掌握的罪行不同,也可以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亲自投案,但通过委托他人或信电方式表明投案意愿,也可以视为自首。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觉的情况下,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并交代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跑,但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也可以视为自首。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但只要能够证明其确实准备去投案,也可以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向这些机构或个人投案,也可以认定为自首。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在亲友的规劝和陪同下投案,也可以视为自首的一种情形。

主动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直接投案的。直接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的重要情形。

综上所述,以上情形均可以认定为自首,具体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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