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手续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交结婚证,未婚者提交未婚证明,离婚者提交离婚证,丧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家庭、年龄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
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
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收养登记原则及法定条件,认真审查收养人提交的资料。
经审查,如果符合收养条件,民政部门将办理收养登记,并发放《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并可选择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时,民政部门在登记前应予以公告;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请确保所有步骤和文件都按照当地法律和规定进行,以保证收养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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