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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公司面纱哪些情形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2:01:47    

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主要包括:

公司资本不足:

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明显不足,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和性质或筹集的债权资本相比较后显得不足。

人格混同:

两个或多个法人主体在相互关系中无法区分,给人造成同一公司的印象。这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同一股东设立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

过度控制:

控股股东无视附属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对其进行严密而广泛的干预,侵犯附属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形骸化:

无法区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主体差异,使得人们可以合理理解为股东能代表公司,公司也意味着股东本人。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股东行为导致公司资本不足:

如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等。

股东存在欺诈不诚信行为:

如利用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违反公司治理程序:

如股东违反公司治理的涉外程序。

股东过度控制和关联交易:

股东控制公司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

公司成立后以违法、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

公司成立后的主要活动是违法或犯罪,而非合法经营。

单位人格形骸化的场合:

公司意志与公司负责人意志完全混同,公司成为公司负责人的另一个自我或代理机构的工具。

当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或多个时,法院可能会刺破公司面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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