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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有哪些权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34:47    

农民在土地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为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包括通行地役权、取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眺望地役权等。

农村土地发包权

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把农村土地使用权发包给承包方经营的权利。

农村土地出租权

出租方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交给承租方经营的权利。

农村土地入股权

投资者或股东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投入土地股份合作社经营的权利。

农村土地回收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在合同期满后收回其发包、出租、入股的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抵押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特定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可用于抵押的农村集体财产包括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乡(镇)、村企业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尚未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农作物和林木。

宅基地审批权

乡镇政府有权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地转用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

乡镇政府有权备案农村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

乡镇政府有权强制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

乡镇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职责

乡镇政府需要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这些权利保障了农民在土地使用、承包、出租、入股、回收等方面的权益,并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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