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十大类132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尘肺(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电光性眼炎、化学性眼部烧伤、职业性白内障等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氯气中毒、苯中毒等
中暑、减压病、航空病、高原病、手臂振动病等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炭疽、森林脑炎等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金属烟热、棉尘病、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等
此外,2025年8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分类目录调整为12大类135种,新增的职业病类别包括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如腕管综合征)和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如创伤后应激障碍)。
建议: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注意防护,避免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企业和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职业病。
劳动者自身也应提高职业健康意识,了解职业病的危害和预防措施,维护自身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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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职业病目录调整为 12大类135种职业病(包括4项开放性条款)。
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为十大类132种,具体包括以下几类: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如矽肺、煤工尘肺等)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化学性皮肤灼伤等职业性眼病电光性眼炎、化学性眼部烧伤、职业性白内障等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职业性化学中毒铅及其化合
工伤鉴定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存在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事实:职工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遭受了伤害,或者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劳动雇佣关系。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需要提供医疗证明,证明其伤害或疾病与工伤有关
病故军人是指因病去世的军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现役军人:因病在部队或部队系统医院病故的军官、士官和义务兵。这些军人因其他疾病死亡,并非因职业病、在执行任务中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医疗事故死亡等特定情形。非执行任务死亡或失踪的军人:这些军人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也按照病故对待。职业病死亡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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